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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12-25 18:11:02 发布机构:川恒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于 2017年 12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说明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网站对本次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公示期间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监事会审核。 截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说明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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