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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6:节能风电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12-28 20:04:15 发布机构:节能风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2015年2月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该协议自2015年2月5日起生效,为期三年,将于2018年2月4日到期,为继续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的协议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三年。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参加该次董事会的董事共9名,其中 3名关联董事王利娟、胡正鸣、田琦均回避表决,且该事项以6票赞 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公司3名独立董事均在事前对本 次关联交易认可并在本次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根据原《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关联交 预计金额与实 易类别 关联人 前次预计金额 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际发生金额差 异较大的原因 在关联 中节能 存款余额最高不 人的财 财务有 超过公司总资产 存款余额最高未超过 未发生差异 务公司 限公司的30% 公司总资产的30% 存款 在关联 中节能 贷款余额最高不 人的财 财务有 超过公司总资产 贷款余额最高未超过 未发生差异 务公司 限公司的30% 公司总资产的30% 贷款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 在关联人的财务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公司存款 30% 在关联人的财务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公司贷款 3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安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层、8 层、16层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1月30日,财务公司(未经审计)总资 产 1,393,983.05万元,总负债为 1,038,791.57万元,净资产 355,191.48万元,营业收入46,614.96万元,净利润18,614.98万 元。 (二)关联关系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96,296,000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45.63%,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 为中国节能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甲方: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1.存款业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基础上经双方约定确立;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结算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银团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5.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总资产的30%。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总资产的30%。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以优惠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费率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金融服务价格。 6.上述关联事项批准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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