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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  

2017-12-29 19:09:16 发布机构:宝塔实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17-11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拟将持有的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银公司”)2004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我公司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占用使用费(租金)等(以下简称“债权”)1474.19万元转让给北京中融汇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亚”),详细情况披露如下: 常银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起非法占用使用公司银国用(2016)第104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公司于2017年3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判决:常银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2004年11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占用公司土地期间的占用使用费1431.77万元,并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单位面积土地占用使用费18.3元/m2/年向公司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相应费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109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常银公司负担。 本次债权转让相关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中融汇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661685 (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 (5)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0日 (6)注册资本:2,040万元 (7)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设计;企业策划;会议服务;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中融汇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投资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出让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受让人):北京中融汇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权基本情况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甲方对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享有1431.77万元债权,以及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27.92万元租金债权,另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1.5万元,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债权的本金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474.19万元。 第二条 转让标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和期限 1、甲方同意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74.19万元,下简称“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 2、甲、乙双方确认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00万元整。 3、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债权转让价格的450万元支付给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债权转让价格的850万元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转让后乙方享有上述债权及其一切孳息物,自愿承担上 述转让债权的全部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追偿。甲方自愿放弃债权及其一切孳息物,仅享有对乙方转让债权的应收1300万对价款。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 10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予以相应补偿。 3、如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予以相应补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地位。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债权转让,有利于公司降低其他应收账款的风险,加快资金回笼,补充流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本公司整体效益。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债权转让协议》; 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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