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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01-03 21:10:39 发布机构:*ST皇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 2018-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两份二审民事裁定书、八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一批诉讼案”)及八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二批诉讼案”)。 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8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5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第一批诉讼10名自然人投资者; ②、原告:第二批诉讼11名自然人投资者;(暂收到一审判决8份) ③、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一批诉讼案10名投资者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22,933,918.72元。 2、诉讼费用共计173,892元由皇台公司负担。 第二批诉讼案8名投资者起诉请求: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1,149,208.21元。 2、诉讼费用由皇台公司负担。 三、判决情况 第一批诉讼案二审判决情况: (一)、原告袁琴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21,669,377元。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47元予以退回。 (二)、原告陈海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646,662.7元。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7元予以退回。 (三)、其余八名自然人投资者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名投资者合计赔付617,879.02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8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第二批诉讼案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8名原告合计:967871.6元。 案件受理费合计20,467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第一批诉讼案: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173,892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款22,933,918.72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23,107,810.72元。现除两名投资者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标的22,316,039.7元),公司将密切关注法院发回重审结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批诉讼案:共有11名投资者诉讼,合计金额1,135,497.55元。公司已根据暂收到的8份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20,467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款967,871.6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988,338.6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第一批诉讼案:(2017)甘民终427号、(2017)甘民终428号民事裁定书;(2017)甘民终426号、(2017)甘民终429号、(2017)甘民终430号、(2017)甘民终431号、(2017)甘民终432号、(2017)甘民终433号、(2017)甘民终434号、(2017)甘民终43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批诉讼案:(2017)甘01民初863号、(2017)甘01民初864号、(2017)甘01民初834号、(2017)甘01民初835号、(2017)甘01民初836号、(2017)甘01民初948号、(2017)甘01民初951号、(2017)甘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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