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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8-01-08 20:39:41 发布机构:莱宝高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8-00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持股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6月 1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 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14,000,000股股份(若减持股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则对该等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8%;自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日内,市政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市政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关于减持所 持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并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 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收到市政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关于减持所 持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止2018年1 月7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 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元/股) (股) (%) 集中竞价交易 2017年9月 10.91 10.87―10.98 1,393,300 0.20% 11日 集中竞价交易 2017年9月 10.94 10.90―10.98 501,200 0.07% 深圳市市 12日 政工程总 集中竞价交易 2017年9月 10.74 10.68―10.83 3,470,400 0.49% 公司 13日 集中竞价交易 2017年9月 10.68 10.61―10.84 1,298,400 0.18% 14日 集中竞价交易 2017年9月 10.65 10.62―10.68 338,520 0.05% 15日 合计 10.77 10.61--10.98 7,001,820 0.99% 注:上表中“减持均价”、“减持比例”数据因四舍五入而导致计算结果的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股东减持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作为持股本公司5%以上的股东,市政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10.76%,自该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至 2018年1月7日止,市政公司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比例为3.40%。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8,967,208 8.35 51,965,388 7.36 深圳市市政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8,967,208 8.35 51,965,388 7.36 工程总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数据因四舍五入而导致计算结果的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市政公司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发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市政公司本次减持股份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市政公司本次减持股份在前期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 3、市政公司不属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到期,市政公司如未来有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计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市政公司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关于减持所持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 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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