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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2018-01-09 19:36:23 发布机构:沈阳机床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7-6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 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24,702股和占总 股本比例 0.06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 称“工业公司”)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本公司流通 A股 的股东做出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4,467.30万股 股票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3.3股对 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 2006年 2月 17日召开的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6年3月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限售股份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号 持有人名称 履行情况 1 (1)交通银行 2006年2月17日公司股权分置改 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了关于沈阳机床股 辽宁省分行 革方案经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沈阳机床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 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承诺。 (集团)有限年3月1日实施。 1、为了公司股权分置 责任公司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沈阳工业国 改革得以顺利进行,非流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工业公 通股股东沈阳工业国有 司”)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本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做出对价安排, 简称“工业公司”)承诺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 行代沈阳市建设投资公 日,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A股市 司等27家非流通股股东 场的流通权。 垫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 工业公司除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 排,共计垫付3,319,834 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 股。代为垫付后,该等非 还做出特别承诺: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 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 需上市交易或以其他形 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式转让,应当向工业公司 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项承诺期期满 偿还代为垫付的等额股 后,工业公司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 份,或者取得工业公司认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有限售条 可的其他偿还方式。 件的股份。 2、2008年11月26日, 为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 进行,工业公司承诺先行代沈阳市建 任公司(简称“沈阳机床 设投资公司等27家非流通股股东垫 集团”)与工业公司在中 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共计垫付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3,319,834股。代为垫付后,该等非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需上市交易 完毕股权过户手续,以行 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应当向工业公司 政划转方式受让工业公 偿还代为垫付的等额股份,或者以工 司持有的沈阳机床的全 业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偿还。 部国家股(含股权分置改 2006年12月12日,沈阳机床(集 革中工业公司尚未收回 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阳机床 的代垫对价)。沈阳机床 集团”)与工业公司签署《股权划转 集团已做出书面承诺,同 协议》,以行政划转方式受让工业公 意承担工业公司在股权 司持有的沈阳机床国家股,沈阳机床 分置改革中的承诺责任。 集团同时做出承诺,同意承担工业公 3、沈阳机床(集团) 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期已 满并已于2009年4月22 日解除限售,本次申请的 限售股份来自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分行偿还垫付对价 114,037股。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辽宁省分行:(1)根 据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3】立 执字第57号,将沈阳市 建设投资公司(股东代码 DDD3400469)持有的沈阳 机床(证券代码 000410)524702股股票以 583.992万元价格在扣除 申请人交通银行垫付的 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 用后,抵偿给申请人交通 银行。 (2)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已于2016年12月7 日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 5、限售股份持有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 宁省分行已于2016年12 月 7日偿还垫付对价 114,037股。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已获得辽宁省国 资委的备案批复。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 2 、本 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524,702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比为0.068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流冻结的备 序号 持有人名 份数(股)流通股数 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数注 称 (股) 总股本的比例 量(股) (%) 交通银行 1股份有限 410,665 410,665 0.0536% 0 公司辽宁 省分行 沈阳机床 2 (集团)有 22,114,037 114,037 0.0149% 0 限责任公 司 合计 22,524,702 524,702 0.0685%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通前 本次变 动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 25,646,084 3.350% -524,702 25,121,382 3.282% 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 22,114,037 2.889% -114,037 22,000,000 2.874% 股 3、境内一般法 3,530,665 0.461% -410,665 3,120,000 0.408% 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 持股 5、境外法人持 股 6、境外自然人 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1,382 0 1,382 0 9.机构投资者 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 25,646,084 3.350% -524,702 25,121,382 3.282% 流通股合计 二、无限售条 739,824,800 96.650% 524,702 740,349,502 96.718% 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 739,824,800 96.650% 524,702 740,349,502 96.718% 股 2.境内上市的 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 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 739,824,800 96.650% 524,702 740,349,502 96.718% 流通股合计 三、股份总数 765,470,884 100% 765,470,884 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 况: 限 股改实施日持有 本次解限前已解 本次解限前未解 售 股份情况 限股份情况 限股份情况 序股 数量 占 占 数量 股份数量变 号份 占总 化沿革 (股) 总股 数量 总股 (股) 持 股本 本比 (股) 本比 有 例(%) 例(%) 比例 人 (%) 名 称 1 交通 根据鞍山市 银行 立山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 股份 【2013】立执 有限 字第57号,将 公司 沈阳市建设投 辽宁 资公司(股东代 码 省分 DDD3400469) 行 持有的沈阳机 床(证券代码 000410)524702 股股票以 583.992万元 0 0 0 0 410,665 0.0536% 价格在扣除申 请人交通银行 垫付的评估 费、拍卖费等 相关费用后, 抵偿给申请人 交通银行。 (2)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已于 2016年12月7 日出具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 书。 2沈 限售股份持有 阳机 人交通银行股 141,898,835 41.62% 214,059,743 27.96% 114,037 0.0149% 床 份有限公司辽 (集 宁省分行已于 团) 2016年12月7 有限 日偿还垫付对 责任 价114,037股。 公司 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已获得辽 宁省国资委的 备案批复。 合 141,898,835 41.62% 214,059,743 27.96% 524,702 0.0685% 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 刊登《限售股份上该次解限 该次解限的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 号 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涉及的股东股份总数量 时总股本的比例(%) 的日期 数量 (股) 1 2007.3.8 13 6,548,532 1.92 2 2007.9.5 6 2,441,906 0.45 3 2008.1.10 3 1,953,525 0.36 4 2009.1.12 1 162,794 0.03 5 2009.4.21 4 231,233,690 42.39 6 2009.8.4 1 813,969 0.15 7 2009.10.9 5 488,381 0.0895 8 2010.01.05 1 309,308 0.0057 9 2010.03.15 3 667,455 0.12 10 2011.12.29 2 2,296,887 0.42 11 2012.11.23 2 312,000 0.06 12 2014.03.12 2 1,040,000 0.136 13 2014.05.14 4 198.000.000 25.87 14 2014.07.21 2 510,596 0.0667 15 2015.04.24 2 1,044,702 0.137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 的条件: 1 、上 述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 ,且申请解除限售股 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持全部限 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2 、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 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 4 、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沈阳机床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或沈阳机床对该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行为; 5 、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解除限 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 形; 6、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 流通股 ,将于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内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及对外披 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 、本 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 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 、本 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 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 、本 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 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 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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