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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78:浙商证券关于“14浙证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01-10 17:29:23 发布机构:浙商证券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1878 股票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7 债券代码:122357 债券简称:14浙证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浙证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5 ●回售简称:浙商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8年2月 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 1月30日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 4.9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4.90%,并在本期债券后继期限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浙证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即2018年2月5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浙证债”债 券,请“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 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浙证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2月5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浙证债、本期债券 指 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 本次回售 指 部或部分“14浙证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4浙证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即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6日 “14浙证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付息日 指 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和/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浙证债”支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 指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4浙证债”债券 兑付日 存续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8年2月5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4浙证债 4、债券代码:122357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投资者有权在发行人公告调整票面利率后,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90%。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3年利息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5年2月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2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3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2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2月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票面年利 率为4.9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 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4.90%,并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2018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固定不变。债券 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5 2、回售简称:浙商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6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兑付日:2018年2月5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 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100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2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 2月3日至2018年 2月2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9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4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 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1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6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4浙证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将在回售 申报期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 月1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2月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年1月5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 2018年1月9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10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11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12日 2018年1月15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2月2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浙证债”完 2018年2月5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8年2月5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 浙证债”债券。请“14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 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浙证债”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浙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陈晓晗 联系电话:0571-87901967 传真:0571-8790195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人:葛斌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6F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817925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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