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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0:东方材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01-10 17:29:27 发布机构:东方材料 我要纠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资格进行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证券交易 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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