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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1-16 00:13:21 发布机构:青松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15∶00至2018年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柯静女士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65,583,437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165,382,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 股份2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5,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17%。 公司在任董事6人,6人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均出席本次会议;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金、张东晓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增补郑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16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同意1,3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0%。 ②表决结果:郑伟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增补宋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16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同意1,3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0%。 ②表决结果:宋建伟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增补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16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同意1,3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0%。 ②表决结果:李勇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增补陈永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16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同意1,3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0%。 ②表决结果:陈永倬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增补骆棋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表决情况: 同意16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同意1,3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0%。 ②表决结果:骆棋辉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1)表决情况: 同意 165,57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90,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059%;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65,57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90,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059%;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 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65,57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90,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059%;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金、张东晓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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