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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关于201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的公告  

2018-01-16 21:04:14 发布机构:东江环保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8-03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原草案进行修订,形成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事项。 4、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2月12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4年 1月23日,授予对象104人,授予数量585万股,授予价格19.37元/股。 6、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激励计划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确定以 2014年11月21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9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6.39元/股。公司原激励对象苏世用、陈金方、薛成冰、陈实等4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并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约为人民币12.91元/股。 7、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6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8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1,671,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99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4月10日上市流通。 9、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吴徐忠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约为人民币12.91元/股。 10、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许磊、冯玉斌、卢志鹏及饶丙友等4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办理 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约为人民币5.1653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人民币6.5560元/股。 11、2016年 1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425,000 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63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1月14日上市流通。 12、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8,325,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99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4月6日上市流通。 13、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磨晓明、王明光、刁伟华、龙盛华、万睦源、焦小刚及鲁红波等7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约为人民币5.1653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6.5560元/股。 14、2016年12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激励计划》 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 800,000股,解锁 激励对象人数为60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1月12日上市流通。 15、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杨喜朋及谢思琦等2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 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5.1653 元/股,并已于2017年7月10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6、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4月14 日上市流通。 17、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国立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6.5560元/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 解锁。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确定的 授予日为 2014年 11月 21 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数量 790,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59名。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一 足解锁条件。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二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业绩考核指标以2013年为基数,2016 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792 年相对于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6%; 亿元,相比2013年度增长 (2)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90.46%,且不低于最近三 三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3)锁定期及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3.052亿元;公司2016年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12.54%。综上所述,公司 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 件。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四 2016年度,59名激励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个会 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 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及格及以上。 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3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国立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59名。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现已废止,下同)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国立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59名。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激励计划》59名激励对象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 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9名激励对象解 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东江环保已履行了本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需由东江环保统一办理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锁事宜。 七、备查文件 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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