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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78:浙商证券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收益凭证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01-24 16:57:55 发布机构:浙商证券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收益凭证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收益凭证的议案》,同意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发行的固定收益凭证。本次交易为正常业务往来,对浙商证券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过去 12个月内,浙商证券及子公司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累计 发生1笔关联交易,金额1亿元(为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详见公司2017年8月19日发布的《子公司关 联交易公告》)。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通集团财务公司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管理收益率,将于浙商证券董事会批准后,即与浙商证券签订协议、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发行的固定收益凭证,交易遵循监管规定,采用市场定价原则。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浙商证券与同一关 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是浙商证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通集团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2号 楼8层 4、法定代表人:傅哲祥 5、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9日 7、营业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8、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2017年12月末,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未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 3,079,973.35万元,负债总额2,821,514.3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总额258,459.05万元。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82,148.21 万元,净利润32,204.64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浙商证券收益凭证,是由浙商证券作为发行人,在浙商证券柜台市场非公开发行的本金保障型固定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益凭证发行余额34.83亿元。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拟购买浙商证券汇银128号固定收益凭证,该收益凭证将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认购资金划入浙商证券指定账户之日成立,2018年3月15日到期,年化收益率5.30%,到期一次性还 本付息。 四、浙商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将与浙商证券签署《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投资者和发行人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的权利 1、在产品销售期内,投资者有权在销售机构柜台系统的可委托时间内在销售机构指定的交易平台签约参与本产品。 2、在成功认购本产品后,投资者有权查询协议内容和产品份额持有状况。 3、投资者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金和收益。 4、因发行人的过错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资者有权得到直接损失的赔偿。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投资者的义务 1、投资者应具备购买收益凭证的资格和资质,承诺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收益凭证。 2、投资者应通过发行人提供的指定认购渠道,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交易。 3、投资者应按约定交付认购资金。 4、投资者应按约定自行承担收益凭证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5、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缴纳认购收益凭证产生的税费。 6、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发行人的权利 1、发行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如发生下列情况,发行人有权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提前购回投资者所持有的收益凭证,并按照该期收益凭证投资收益率和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兑付投资者本金及同期利息: 1)投资者违反或不履行协议的约定; 2)投资者关于收益凭证发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失实,具有误导成分或未得到履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发行人的义务 1、发行人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约定收益。 2、发行人应妥善保存与收益凭证有关的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3、发行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于产品发行成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交易确认凭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报备监管证明材料。 5、发行人不可转让本协议所对应的债务。 6、在产品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发行人应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投资者资金的返还事宜。 7、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产品发行人职责时,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此项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行为,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认购条件符合监管规定,收益率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浙商证券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此项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浙商证券的独立性,浙商证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交易的金额占浙商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 上,须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需要股东大会审批。 2、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该项交易,发表审核意见如下: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收益凭证,是正常业务行为,浙商证券对所有客户的申购、赎回采用市场定价原则,没有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且不构成资金依赖,同意进行该项交易,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于 2018年 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审议 通过《关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收益凭证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承根、姚慧亮、骆鉴湖、王青山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该项交易公平合理, 没有利益 输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5、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业务行为,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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