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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1-26 17:29:22 发布机构:维科精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02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840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维科电池”)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由上述法院受理,尚在等待审理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诉讼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1: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被告3: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被告1长期向原告采购手机电池,双方订有框架性的《采 购协议》。被告1系被告2的全资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1直接 向原告采购的未付货款金额为2111.37万元(已扣除两张未兑付的支票),未兑 现支票金额1422万元,上述未付款金额共计3533.37万元。2018年1月8日, 被告2、被告3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1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2和被告3根据《担保函》应对被告 1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宁波市北仑 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维科电池已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206民初429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33.37万元,并按年利率6% 支付自起诉日起到货款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2和被告3对上述事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案件二 诉讼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1: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2: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3:刘立荣;被告4: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被告1长期向原告采购手机电池,双方订有框架性的《采 购协议》。被告2系被告1和4的控股股东。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1 直接向原告采购的未付货款金额为3598.62万元,未兑现支票金额1278万元, 上述未付款金额共计4876.62万元。2018年1月8日,被告2、被告3出具《担 保函》一份,承诺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1应及时足 额支付货款,被告2和被告3根据《担保函》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被告1、被告2、被告4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均系刘立荣,被告 4的两名董事在被告2处同样担任董事,被告1、被告2、被告4的经营范围交 叉重合,体现为: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在股权结构上存在交叉持股、控股,另在财务人员及财务管理上,亦存在混同情况。三公司之间表征人格高度混同,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维科电池已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206民初807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76.62万元,并按年利率6% 支付自起诉日起到货款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2、被告3和被告4对上 述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现已采取包括资产保全、债权担保等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力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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