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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陆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01-26 18:04:59 发布机构:摘牌东陆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71253 证券简称:东陆高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开户与使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1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2 (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确有必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3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辞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4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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