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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2018-01-28 18:41:08 发布机构:川恒股份 我要纠错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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