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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1-28 19:21:29 发布机构:川恒股份 我要纠错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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