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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2:中航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29 18:59:45 发布机构:中航电子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8-007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4号)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电子”)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4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1,952.90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047.1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9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17BJA50339号)。 公司已于2018年1月11日与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望京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电器”)、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仪表”)、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电子”)、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飞控”)、陕西东方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仪表”)、陕西千山航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航电”)、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仪表”)、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成仪表”)、苏州长风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长风”)、兰州万里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航机电”)、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航仪表”)与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中航证券、中信银行望京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地坛支行”)于近期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1月2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万元) 上航电器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6 0 华燕仪表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4 0 凯天电子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7 0 兰州飞控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8 0 东方仪表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3 0 千山航电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05 0 青云仪表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 8110701013501284035 0 宝成仪表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 8110701013001284459 0 苏州长风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 8110701014201284328 0 兰航机电 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11050160500009001110 0 太航仪表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 8110701013201284451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中航电子 甲方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航电子子公司上航电器、华燕仪表、凯天电子、兰州飞控、东方仪表、千山航电、青云仪表、宝成仪表、苏州长风、兰航机电、太航仪表(“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建设银行地坛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中航证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8年1月26日,专 户余额为0万元。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孙鹏飞、杨德林、邵鸿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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