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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01 18:22:58 发布机构:云南铜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8-02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8年1月16 日、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下午14:4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15:00至2018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 111 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武建强 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38,212,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58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7,926,04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8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6,4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33,6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7,2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6,4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议案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杨新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见刊登于2018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638,204,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31%; 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6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议案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张士国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见刊登于2018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638,200,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 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24%; 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69%;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云、李长皓。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及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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