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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15 23:31:46 发布机构:普利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16-04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6年11月27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为使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故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安排董事换届选举。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 5、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6、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周文先生、张祥福先生、周武先生、丁巧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魏嶷先生、尚志强先生、吴星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7月14日下午14:30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文,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荣获2004年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4年至2006年及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劳动模范、2007年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2008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988年7月至1995年9月,任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材料工程师,1995年10月至1999年9月,担任上海普利特化学研究所总经理,1999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商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常委。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文先生持有公司138,8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4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祥福,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副教授。荣获2002年 上海市优秀新产品二等奖、2004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4年至2005年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提名奖和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标兵。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989年8月至2003年7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心实验室主任、副院长等职,2003年8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和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 张祥福先生持有公司1,648,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1%。张祥福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周武,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荣获 2002年上海市优秀新产品二等奖。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任职上海普利特化学研究所营销工程师,1999年10月至2006年12月,先后担任公司生产制造部主管、营销部经理等职,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担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兼汽车材料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武先生持有公司3,127,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周武先生与本公司控投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先生为弟兄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丁巧生,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虹口区科技工会委员,2005年荣获虹口区优秀科技管理工作者称号。2001年6月至2003年3月,担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14年12月,先后担任本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总裁办公室主任兼工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丁巧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魏嶷,男,1949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授,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常务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现为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德累斯登银行基金教席主任教授,工商管理学科、财务管理方向博士生导师。 魏嶷先生于2013年2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二十四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240062号证书。 魏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尚志强,男,1966年7月出生,中国国国籍,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 1984年9月 至1991年7月,任南京市财经学校讲师兼校团委书记;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任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部副经理;1998年1月至2000年4月,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经理;2000年5月至2002年11月,任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组发展处负责人;2002年12月至2006年2月,先后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市重组处处长助理、副处长;2006年3月至2010年8月,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8月至今,创立上海朴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联合创立上海天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尚志强先生于2014年7月2日至4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405612378)号结业证。 尚志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吴星宇,男,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 2000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管理学 硕士学位(会计专业),2011年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获MBA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中国律师资格证书,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证书。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任职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清算部,2001年3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现任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奥特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奥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奥特佳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吴星宇先生于2014年8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三十二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320084号证书。 吴星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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