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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8-02-05 18:15:33 发布机构:*ST皇台 我要纠错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莉、王伟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8年1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2018年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 1月 2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18年 2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5日14:30在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5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4日15:00开始至2018年2月5日15:00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参与网络平台投票的股东6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34,78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09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董事刘兴明先生、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闫立强先生、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华卫兵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监事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本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会议主持人胡振平推举并经现场参会人员选举,共同确定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董事刘兴明先生、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为计票人,监事代表叶玉璀先生、见证律师王伟为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投票结果经杨新年先生、石峰先生、刘兴明先生以及叶玉璀先生、本所律师王伟现场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34,778,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5%;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715%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王 伟(签字): 经办律师李 莉(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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