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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2-06 20:15:20 发布机构:四方精创 我要纠错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周志群先生、林隆奋先生、李琳女士、邓修生先生、苏哲锋先生、麦荣昌先生、杨时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苏哲锋先生、麦荣昌先生、杨时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志群先生、林隆奋先生、李琳女士、邓修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能力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独立董事候选人苏哲锋先生、麦荣昌先生、杨时飞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且在本公司连任时间均未达到六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018年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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