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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9:古越龙山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8-02-09 22:45:02 发布机构:古越龙山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2018年1 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9日在公司新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18年2月9日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及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系统于2018年2月9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36,078,88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6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5,314,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7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764,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37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9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表决: 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5,905,28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173,6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0,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34%;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6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灵芝 2018年2月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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