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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8-02-11 18:33:08 发布机构:世纪华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18年2月8日下发的《关于对汤奇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 1号)(关于时为持股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及后续进展,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3日、2018年2月2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及提前结束减持计划的公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后续进展的公告》),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汤奇青: 你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7年12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228,200股,其后买入公司股票8,200股,之后再次卖出公司股票217,400股;2017年12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460,000股。你在六个月内买卖世纪华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通过世纪华通份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且主动向公司上交违规收益,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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