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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2018-02-11 18:33:08 发布机构:理工监测 我要纠错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注销,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有利于维护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4、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回购的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第1页共2页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明 段逸超 马中 2018年2月11日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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