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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2-13 18:05:20 发布机构:奥联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 300585 证券简称: 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 2018-00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0,3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实际可增加流通股股 10,36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周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本为 6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990 号)核准,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转增股本的方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 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股本 80,000,000 股,转增后总 股本增加至 160,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9,8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14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0.0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有: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 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为机构股东。 (一)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持有南京奥联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自南京 奥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 有的南京奥联股份,也不由南京奥联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实际执行 的锁定期,以上述期间中孰长者为准。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 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机构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机构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承诺将该部分股票出售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2、 股东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及出资人承诺: ( 1) 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奥联电子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 2017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企业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必 须同时满足《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 本公司持有南京奥联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自南京 奥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 有的南京奥联股份,也不由南京奥联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实际执行 的锁定期,以上述期间中孰长者为准。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 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奥联电子所有。 ( 2)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人汪健、冯建中、李秀娟、吕卫国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6 月 29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奥联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 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奥联电子所有。 ( 3) 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出资人王海玉、沙斌承诺 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之锁定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奥联电子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亦不存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况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数量为 10,3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0,3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数量为 2 户, 均为机构类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 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 备注 1 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5,184,000 5,184,000 5,184,000 2 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5,184,000 5,184,000 5,184,000 注 合 计 10,368,000 10,368,000 10,368,000 注:根据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南京奥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人汪健、冯建中、李秀娟、 吕卫国承诺:在担任奥联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汪健、 冯建中、 李秀娟、 吕卫 国本次解除限售后,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 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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