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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02-14 18:11:08 发布机构:冠昊生物 我要纠错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38799345 传真:(+86)(20)3879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彩霞、柳启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冠昊生物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冠昊生物董事会根据2018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冠昊生物董事会已于2018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 关网站上刊登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15:00至2018年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14日(星期三)14:30在广州市黄埔 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冠昊生物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冠昊生物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均为2018年2月7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昊生物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29,076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1.02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冠昊生物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20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872,233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10.511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冠昊生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584,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 反对1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71,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1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秉 柳启乾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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