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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23 17:47:13 发布机构:哥俩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6618 证券简称:哥俩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姜哲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0,977,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69%。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部分条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胶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胶粘 剂系列(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 剂系列(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 18℃≤闪点<23℃])、密封胶、涂料、 18℃≤闪点<23℃])、密封胶、涂料、 不饱和聚酯树脂、机动车制动液、化工 不饱和聚酯树脂、机动车制动液、化工 助剂、铝制软管等的研发、制造、销售 助剂、铝制软管等的研发、制造、销售 及进出口业务;塑料注塑、制桶;厂房、及进出口业务;塑料注塑、制桶;厂房、 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 对于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由 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 股东大会进行审批;除日常性关联交 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定具体 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 规则。 于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融资等偶发性关 联交易,公司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部分条款的议案》;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运营,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表所示,同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进行了合理的调整,详见公司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应 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首先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议批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的关联 会审议。 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公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 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2%以上(含2%),并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 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 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 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列 程序决策: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 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议,经总 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份的 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董事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应当 决。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 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 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十 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围。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第十八条 就关联交易事项,若关联交 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过六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他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 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 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 (一)交易对方; 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因素。 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 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第二十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由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并根据第 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 十三条规定,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 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关部门实施。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 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 列程序决策: 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 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 协议,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 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 审查和讨论; (三)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 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 程度。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行相关义务: 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 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一)交易对方;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 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 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属于第十六条所规定 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交易,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企业会计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 六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类以外 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的其他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 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 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外”不含本数。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 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 影响的; (六)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 十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本管理方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交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或总 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审议通过后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 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 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 董事会。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部分条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共新增条款4处,修改原有条款55处:其中调整条款 顺序36处,修改实质性内容19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六章、十七条,分别从总则、利润分配顺序、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构、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利润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北京万事嘉顺商贸有限公司是公司北京地区的经销商,多年来一直负责北京、河北及其所属行政区域的本公司产品的经销工作,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刘淑清,持股比例为80%,同时刘淑清为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360,998股股份,持股比例0.65%,因此,北京万事嘉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北京万事嘉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 年度销售 合同》及《2018年度水不漏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北京万事嘉顺商 贸有限公司预计2018年度将采购金额为4,400-4,600万元的本公司 系列产品进行对外销售,产品采购定价为公司产品对外统一销售价格,无降价或加价销售的情况,无利益倾斜行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77,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淑清未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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