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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6:复星医药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2-23 19:19:24 发布机构:复星医药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18-024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 复药 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 日 本次付息日:2018 年 3 月 5 日(因 2018 年 3 月 4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 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5 日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4 日至 2018 年 3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复药 01 3、债券代码:13623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2 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3.3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6 年 3 月 4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每年的 3 月 4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每年的 3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1 年 3 月 4 日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 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上市公告书》,“16 复药 01”的票面利率为 3.35%, 每手“16 复药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3 月 5 日(因 2018 年 3 月 4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复药 01”持有人。 3 五、本次付息办法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与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发行人最迟在本次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利息划入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债券利息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 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4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持有“16 复药 01”的居民企业,应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复药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6 复药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处,原件以 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发行人处。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 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晨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1289 号 A 楼 传真号码:021-33987020 联系电话:021-33987052 邮政编码:20023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静,郑云桥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5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6 附件: “16 复药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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