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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8-02-26 18:24:31 发布机构:方大化工 我要纠错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4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执行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 行,对于执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2017年5月28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进行分类、计量和列报。 2)执行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根据 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新政府补助准则,对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6月12日期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新准则调整。由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 本公司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1,620,567.35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1,620,567.35元;对2017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损益项目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1,441,639.04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1,441,639.04 元。 3)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新修 订的财务报表格式除上述提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的影响外,在“营业利润”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 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7,333,867.78元, 减少“营业外收入”676,350.20元,减少“营业外支出”8,010,217.98元;对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7,554,806.42元,减少“营业外收入”453,196.51元,减少“营业外支出”8,008,002.93元。 对 2016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1,160,259.72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4,494,986.45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3,334,726.73元;对2016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1,345,987.81元,减少“营业外收入”4,478,616.73元,减少“营业外支出”3,132,628.92元。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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