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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02-28 17:18:09 发布机构:富春环保 我要纠错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8H0221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黄金律师参加富春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春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富春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2月13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富春环保公告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2018年2月22日下午15:00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共计代表股份 303,520,058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38.113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03,220,858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 38.076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 代表股份299,200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0.03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884,700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0.1111%。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环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303,408,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99.9632%)、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303,408,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99.9632%)、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发文号TCYJS2018H0221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金臻 签署: 经办律师:黄金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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