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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28 18:59:41 发布机构:斯太尔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8-02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3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办事处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李晓振先生(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 人,代表股 份122,937,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 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17,56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根 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9人,代表股份5,37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反对5,35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较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反对5,35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唐凌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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