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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8-03-01 22:19:42 发布机构:海达股份 我要纠错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精工”)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北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7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年产3万吨汽车轻量化铝合金新材料”项目建设以及用于科诺精工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科诺精工少数股东邱建平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科诺精工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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