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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03-01 22:19:42 发布机构:数字认证 我要纠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062号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01公司第五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8年2月13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01公司第五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詹榜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的15:00至3月1日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0,251,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140%,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0,239,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9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设立子公司和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24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26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2.6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251,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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