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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0:浙江东方财务管理制度  

2018-03-02 16:56:58 发布机构:浙江东方 我要纠错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2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5 第四章 公司资产管理......6 第五章 资产减值与准备......7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8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8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9 第九章 对外担保管理......9 第十章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分配......10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11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11 第十三章 公司税务管理......12 第十四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 司”)财务管理,强化公司内部监控与协调机制,确保财务与会计运行始终在依法、规范、高效的框架下运行,现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原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在遵守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自身经营 特点,制定具体、明确的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办法,在报股份公司备案后方可实施。如子公司未制定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需参照本制度执行时,应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董事会决议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以提高经营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为中心,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经济核算,强化内部约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控制和分析,及时编制财务报告;依法合理筹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税务管理,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优化财务结构,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制定 相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为充分体现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从维护出资人的资本权 益和实现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出发,同时有利于子公司按照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产财务部负责股份公司本部的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均纳入股份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行使 以下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能。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决定以下重大财务事项: (一)审议批准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审议批准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股份公司拟发生的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 (六)审议股份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对股份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照规定行使以下财务管理职权: (一)决定股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融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认购新股、购买债券类低风险信托产品、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监事会依照规定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逐级负责的基础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最终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 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会计工作、会计 资料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实施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助公司总裁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 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领导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统筹公司全面预算工作;(三)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负责公司重大项目活动中的财务工作; (四)负责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文件的财务审核; (五)根据公司年度全面预算安排及经营发展需要,科学组织筹集资金,总体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六)提请聘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规范研究和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各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监督全面预算的有效实施; (四)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体系,对现金流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健全公司一体化筹融资管理体系,落实公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求,统一银行授信管理、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统一融资、统一资金调度、统一担保资源安排; (六)及时、完整地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七)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采用集权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负责公司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负责人的选派以及财务人员的考核、管理; (八)妥善办理与银行、税务、中介机构等外部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 (九)其他需要资产财务部门参与的事情。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设置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财务专业机构,根 据政府监管机构和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照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协同配合公司,开展本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做好财务收支预测、控制、分析和审核,为所在公司提供决策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会计政 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各类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提供可供遵照执行的具体政策。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资产财务部、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严格审 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实物、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处理不了或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发票开具与 管理人员,严防发票遗失,严禁为其他企业代开、虚开发票。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统一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各金融子公司在管理与控制 业务活动中应尽量采取相同或兼容的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应遵循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系统软件提供商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资质,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资产财务部是财务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内部检查 工作,领导和监督各级子公司的财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财务检查结束后,检 查人员应针对被检查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写检查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 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送公司档案室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司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各类金融资产等。 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子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资产管理的重点,在全面管理基础上,对重点资产项目(如金融公司在金融资产配置中的非国债项目等)实施更加严格、周密、专业的管理、使用与控制制度,包括进入条件、标准与比例控制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项收入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账内核算,现金应及时 解交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行为。妥善保管好空白的银行票据,银行预留印签章和网银经办、授权密码必须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 组织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超过正常账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业 务人员,并进行持续追踪直至收回,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给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业务特点,对发出存货的成本核算可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同一种存货发出成本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抽盘,年底全面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综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分工负责,具 体管理、购置等程序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确定其折旧率。 第二十九条 各金融子公司应加强金融资产质量管理,分析资产(包括穿透 后情形)、业务增长速度是否与资本积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动态指标监测机制,及时提示并化解财务风险。 第五章 资产减值与准备 第三十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包 括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法。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出口退税、委托贷款和应收利息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提取标准详见《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 果可变现净值低于原账面成本,报经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同意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需削价处理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存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 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范,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 各金融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并逐步实现 动态评价。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业务发生和负债持有过程中的准备金核算务必严格按照监管政策,专业规范进行,不得故意少提或多提准备而调整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坏账损失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经过公司相关审批程 序后,进行处理,有关人员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需经财税部门审批的同时报财税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数额或性质按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授权管 理机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须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及追责程序。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所有经营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范畴。通过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第三十七条 全面预算管理是联通企业发展过程中战略目标、行动方案与价 值实现的统一载体。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战略导向、科学管理;目标控制、分级实施;注重效益、防范风险;权责对等、总量平衡。 第三十八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执行与控制、调整、分析与 考核等环节。 第三十九条 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公司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 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各部门、各子公司、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须严格执行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将预算按季分月落 实,各级财务部应对预算的实施进度定期检查分析,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节奏,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期限的长短、融 资的成本、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筹资规模。 第四十二条 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企业债券、向银行借款、办理票据贴现、 公开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及其他股权融资等。 第四十三条 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 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 第四十四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筹措资金要严格按融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该融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所有投资必须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分别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资产财务部应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跟踪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有关的财务核算工作,根据相关协议 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金融子公司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 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投资流程及授权规定,同时定期报备公司。 第九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提供担保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管理。各 子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擅自为公司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担保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应审查被 担保单位的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盈利情况等,评估担保风险以及担保的额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担保政策。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都必须要求被担保单位出具相应的反担保 措施。 第五十四条 资产财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台账,及时反应担保发生、消除与 结存的情况,对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质押的物品、权利、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跟踪记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的日常 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后,应及时将担保资料交公司资产财务 部备案。资产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权利证明,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十章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各项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计算及确认的基本依据是本单位对外签订的销售、工程承 揽、服务等合同、协议,相关人员应加强收入合同、销售发票、各种凭证等文件的保管和相互核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成本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及时、足额、准确地计量 成本和费用,以正确核算经营盈亏。对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要准确,不得少摊或多提费用调节成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应真实、合理、充分。 第六十条 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结合自 身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做出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加强日常费用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 费用。各项费用报销规定及签批权限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年年初确定整个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目标,并且落实 到各子公司。子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完成情况做为子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按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纳税 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 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资金情况,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各级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须提交股份公司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六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证交所关于关联交易之相关规定,下列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因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进行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报告的编制 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 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 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 整、信息可比、编报及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持续推进管理会计工作,协调各方面资源为管理会计工作 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公司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有 价值的信息。每季度定期上报财务分析,根据管理需求不定期上报专项分析。 第十三章 公司税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税务管理遵循合法合理筹划及成本效益原则,在严格遵守税收 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筹划,综合平衡节税效益、管理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切实树立依法经营、合 规纳税的观念。各级财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法规及有关优惠政策的变化,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和优惠政策争取,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实现价值输出。 第七十九条 做好重大事项的涉税评估工作。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重大投资、 经营、资产重组或处置事项应当制定涉税评估方案,开展事前涉税评估,从公司整体出发,综合权衡各种成本及税负,结合公司战略、经营风险管理等需要,合理确定交易结构,采用最优方案,降低综合税负,防范税务风险。 第八十条 定期开展税务风险检查和评估,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沟通机 制,将税务风险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一条 出口退税管理按照公司财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骗税行为。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未尽事项均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公司拥有实质控股权的参股公司必须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备公司。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 试行。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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