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3/03)
2018-03-02 19:13:54
发布机构:千山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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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62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近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曾力华
被告:刘华山、刘祥华、邓铁山、周大连、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刘华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逾期利息按月2%支付至实际偿还日止。
(2)请求判令刘祥华、邓铁山、周大连、千山药机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17日,被告刘华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2,500万元给刘华山,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双方另行约定,如合同到期后,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应另行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刘祥华、邓铁山、周大连、千山药机出具担保书,对刘华山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实际履行了其义务。2017年11月10日,被告刘华山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无法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111民初416号《民事案件开庭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件。
本案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过收到的(2018年)湘011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次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进行补充披露。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申请人: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2、诉讼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沪011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执行裁定书》
近日,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5-6号《执行裁定书》。
具体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千山药机、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020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2月2日向千山药机、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该通知书送达之内起7日内,按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千山药机、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人民币253,125,7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2、《报告财产令》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5-31号《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千山药机、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其它说明
本案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过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次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进行补充披露。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佛山分行”)被申请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
2、仲裁请求
(1)裁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千山药机立即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和复利;
(2)裁决刘祥华、陈端华对上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裁决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千山药机于2017年6月6日与渤海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在额度有效期内,渤海银行佛山分行授信千山药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所有业务产品的总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2017年6月6日,渤海银行佛山分行与千山药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佛山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向千山药机提供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6月5日,利息以4.35%为基准利率上浮30%计,按月结息。2017年6月6日,渤海银行佛山分行与刘祥华、陈端华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约定刘祥华、陈端华为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合同履行期间,千山药机大股东股票被司法冻结,根据相关合同该事项构成违约事件,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
被告: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
2、诉讼请求
(1)判令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共向财富证券归还本金合计9,580万元;
(2)判令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向财富证券支付至归还全部本金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的利息为1,059,061.67元;
(3)判令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向财富证券支付违约金;(4)判令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共向财富证券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5)判令千山药机、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千山药机与原告约定由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以其自身持有的千山药机股票向财富证券质押,所借款项由千山药机实际使用。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9日,财富证券通过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的账户向千山药机一共发放借款9,580万元。由于千山药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财富证券的出借资金面临极大风险,遂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但被告未履行,财富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5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以及(2018)湘01民初456号-1《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申请人财富证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千山药机财产的申请不予同意,对冻结冻结彭勋德、钟波、王国华、张旭的财产申请予以同意,裁定如下:
冻结王国华股票、银行存款共30,335,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0,335,500元的财产;冻结彭勋德股票、银行存款共33,146,88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
33,146,886.67元的财产;冻结钟波股票、银行存款共18,201,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8,201,300元的财产;冻结张旭股票、银行存款共15,175,37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175,375元的财产。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前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111民初416号《民事案件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沪011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5-6号《执行裁定书》、(2018)湘执5-34号《报告财产令》;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5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5.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