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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生物: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2018-03-06 18:39:27 发布机构:天康生物 我要纠错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8年度为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银行理财业务、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情况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银行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合理利用闲置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事前已得到我们的认可,此次委托贷款的额度有限,贷款利率合理,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上述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专业素养等情况,相关人员的聘任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黄海滨先生、潘毅平先生、许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边新俊 剡根强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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