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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1:兴发集团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6 20:10:12 发布机构:兴发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 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05,263,1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88.1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 27,999,999.76 元后,余额人民币1,371,999,988.34 元,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划入公司指定账户。扣除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785,263.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214,725.1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6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8】第0015号)。 2018年2月28日,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0,000,000.00元用于置换预先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投入。截止到2018年3月6日,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为1,128,214,725.18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8年2月28日,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000,000,000.00元募集资 金增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兴发”),用于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的建设。 1.《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3月5日,宜都兴发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资金储存情况 2018年3月5日,宜都兴发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807016129020180473 600,000,000.00 司 公司宜都支行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7337601040002981 400,000,000.00 司 公司宜都市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宜都兴发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8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宜都兴发新建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宜都兴发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宜都兴发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宜都兴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宜都兴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宜都兴发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问询。长江保荐对宜都兴发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4.宜都兴发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端、孙玉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宜都兴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宜都兴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宜都兴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宜都兴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至长江保荐。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宜都兴发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要求向宜都兴发、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宜都兴发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宜都兴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宜都兴发、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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