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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6:精工钢构关于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03-06 20:42:00 发布机构:精工钢构 我要纠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1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签署《2018年度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协议》。 ● 关联方董事回避事宜: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联董事方朝阳先生、孙关富先生、 钱卫军先生对相关表决进行了回避。 ●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对本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有积极影响、对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随着公司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开展及公司日常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公司对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采购等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对此,为规范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与精功集团签署《2018年度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协议》,即: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向精功集团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采购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劳务等,总金额为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度。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方朝阳先生、孙关富先生、钱卫军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发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金良顺,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112号精功大厦18楼。经营范围:钢结构件制作;机、电、液一体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环保设备、能源设备、工程设备的科研开发、制造加工和销售;建筑安装施工、钢结构建筑、钢结构件的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凭资质经营);经销:化工原料、化纤原料、建筑材料(以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外)、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轻纺原料、摩托车(除进口摩托车外)及零配件;市场投资开发、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对外实业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下设广告中心;下设宁波分公司;经营植物油的批发、零售。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5,238,998.28万元、净资产1,782,568.0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精功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且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因此,本次协议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与精功集团签订的《2018年度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度,协议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本公司与精功集团。 2、交易标的: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向精功集团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进行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等采购事项。 3、交易价格原则: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各方的交易数量按实际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转帐方式结算,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度。 6、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协议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与精功集团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属于业务发展所需开展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需要,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积极影响。交易定价按照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 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公告所指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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