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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8:宁波高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9 18:16:54 发布机构:宁波高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08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52,999股,发行价格为38.5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3,919,991.49元,扣除发行费用13,700,899.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0,219,092.4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2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17年8月14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下应支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更方便对募集资金进行结算和管理,并使公司得到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注销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4170078801900000057),并将该帐户余额及销户结算时的利息共计159,260,219.76元一并转入公司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370101310000209)。原相关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失效,公司与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370101310000209,截至2018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391,693,803.40元。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汽车电子换挡系统项目”和“汽车虚拟仪表项目”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兴林、常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失效,相关事宜以本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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