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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3-09 19:31:41 发布机构:欣旺达 我要纠错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即至2019年3月30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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