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77:力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8-05-17 20:04:48
发布机构:力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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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计划自 2017
年11月6日起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未来六个月内,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包含2017年11月6日已增持的3,070,973股力帆股份股票),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包含本次已增持部分)。
●截至本公告日,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力帆控股合计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1,455,6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766%。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力帆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0,642,656股,占本
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额(1,306,839,379股)的47.49%。
(三)截至公告日,力帆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0,64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47.49%,并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505,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1,148,122股,占总股本的49.06%。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力帆控股计划于
2017年11月6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不包含
2017年11月6日已增持的3,070,973股力帆股份股票),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的1.3%(包含本次已增持部分)。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资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力帆控股将根
据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判断,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11月6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力帆控股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本次增持公司
股份11,455,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66%,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力帆控股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信托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公司股票,增持数量为3,070,973股,增持价格区间为7.96元-8.12元之间,具体内
容详见2017年11月7日力帆股份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129号)。
2、2017年11月8日,力帆股份发布《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30 号),公司于 2017
年11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力帆控股通知,力帆控股2017年11月7日通过“华润信
托力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093,163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367%,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
3、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力帆控股通过“华润信托・力帆1
号单一资金信托”增持公司股份5,291,500股。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力帆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0,642,65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7.49%,并通过“华润信托・力帆 1 号单一资金信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505,466股(含力帆控股已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5日通过“华润信托・力
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已增持公司股份9,049,830股,详见2017年11月7日力帆股
份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28
号),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1,148,122股,占总股本的49.06%。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要求;增持人实施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力帆股份股份且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