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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重大诉讼公告  

2018-12-26 20:13:52 发布机构:中银绒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8-7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涉讼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绒业”,借款人),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绒集团”),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 被告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中银绒业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700万欧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2011年10月17日)起算8年,其中宽限期(指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的期限)为2年,借款人可以单笔或分笔提取贷款承诺金额,但是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均不得超过最后还款日(2019年10月16日)。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2700万欧元贷款。 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原告在发放贷款前后与多名被告分别签署担保文件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二中绒集团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1《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中绒集团就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二中绒集团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中绒集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中绒集团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2011年8月10日与2011年8月18日,《中绒集团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办理完成; 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马生国、被告四张永春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2《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马生国、被告四张永春就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中银绒业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中银绒业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7月10日,《中银绒业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办理完成; 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二中绒集团签订编号为6400261222011030125、6410201501100000436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中绒集团抵押合同2》”),约定被告二中绒集团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3月27日,《中绒集团抵押合同2》项下抵押物(37项房屋所有权,详见诉讼请求4)抵押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 原告发放贷款后,借款人自2017年5月起开始拖欠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借款人发生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的,原告即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鉴于上述违约事项的发生,原告为保护债权的实现,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已于2018年6月12日向借款人、各保证人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各保证人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但借款人、各保证人至今仍未履行。截至2018年6月12日(不含当日),被告一中银绒业已累计拖欠贷款本金1390万欧元,贷款利息36.315552万欧元,罚息13.195548万欧元,复利0.581805万欧元。为追索债权,原告委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诉讼案件,截止本案起诉时已发生律师费人民币27万元整。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中银绒业偿还借款本金1390万欧元,截至2018年6月12日(不含当日)的利息36.315552万欧元,罚息13.195548万欧元,复利0.581805万欧元(合计为1440.092905万欧元),并支付上述本息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当期罚息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的首笔律师费人民币27万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第(1)、(2)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吴国用(2009)第294号土地使用权、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74568、00074895、00074896、00074897、00074898、00074899、00074900、00074901、00074902、00074903、00074904、00074905、00074906、00074907、00074908、00074909、00074910、00074911、00074912、00074913、00074914、00074915、00074916、00074917、00074918、00074919、00074920、00074921、00074922、00074923、00074924、00074925、00074926、00074927、00074928、00074929、00074930、00074931等37项房屋所有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和毛系统等87台(套)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被告一至四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司法专邮费等,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以上数据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不含当日〉,合计金额为1440.092905万欧元及27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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