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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01-24 15:21:48 发布机构:智度投资 我要纠错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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