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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19-01-26 05:07:29 发布机构:西藏发展 我要纠错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股票代码:0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后,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发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1 第七节备查文件................................................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4 本次权益变动 指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份(占西藏发 展总股本的10.65%)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 名和提案权委托给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西 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 20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5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住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波 经营期限:2015年09月25日至2035年09月24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股东名称:北京中合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天易隆达(深圳)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承波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法定代表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无增持西藏发展股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份(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10.65%)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未来12个月是否会发生司法处置目前无法预计。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亦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52,下称“西藏发展”或“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西藏发展28,099,562股流通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0.65%。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标的股份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西藏发展股份为其持有的28,099,562股人民 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2.3前述表决权委托后,乙方不再就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甲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股票登记公司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甲方代为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2.4甲方在股东大会上对本协议2.2项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后,乙方不可撤 和义务仍由乙方行使和承担,乙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2.7鉴于证监会已经对乙方立案调查,乙方应自行配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问询、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乙方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2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委托期限 4.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份之日终止。 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根据本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2)甲方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 (3)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再进行转委托。 (4)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下,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5.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承诺和保证: (1)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且根据本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2)乙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 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5)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约定。 6生效与解除 6.1本协议自乙方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且甲方、乙方盖公章并经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西藏发展股份28,099,562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10.65%)。2016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6-XT-HY1969-DY-DKHT),约定: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其设立的“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969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放贷款,贷款专项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总金额4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6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编号: 经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轮候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22日,轮候冻结股数28,099,56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0%;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8,099,5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6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28,099,5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65%。 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08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波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拉萨市达孜县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 务人是否为 √ 是 □ 否 是 □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其他√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流通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8,099,562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10.65%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流通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28,099,562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10.65% 益的股份数量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 及变动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的比例:0%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不适用√ 是 □ 否□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是 □ 否□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承波 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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