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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丰: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2019-01-26 06:10:21 发布机构:ST永丰食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9 证券代码:835566 证券简称:ST永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19年1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焕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云慧、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雨�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白世洲,男。 被告二: 公告编号:2019-09 姓名或名称: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世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盼盼、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王立晔、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王焕来,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如有):/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永丰公司及白世洲与王焕彬约定向王焕彬借款1000万元,月利息25万元,2012年5月4日,王焕彬向白世洲账户实际转账共计975万元。后永丰公司、白世洲与王焕彬多次签订借据,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后永丰公司及白世洲未按照约定还款。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王焕彬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白世洲及永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39.345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31日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其余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白世洲及永丰公司承担。 依据为借据、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六)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永丰公司辩称:1.借款本金应为实际出借的金额,未实际发放的金额、砍头息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金。2.借贷双方对借款本息多次出具 公告编号:2019-09 债权凭证,应当以借贷双方实际出借金额、实际还本付息情况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原被告之间在贷款发生后,多次重新签订借据,该借据载明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应根据双方真实的出借金额和还本付息情况认定债权债务金额。 白世洲辩称:无。 (七)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无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白世洲、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焕彬借款本金5,631,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以5,631,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焕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破产债权确认情况及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会导致公司负债的增加,可能对重整程序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9 民事判决书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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