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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1-30 17:52:59 发布机构:天津普林 我要纠错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王泰先生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泰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事项,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并处置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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