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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1-31 17:54:32 发布机构:九洲电气 我要纠错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公司将自有厂房及办公楼等房产抵(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用作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申请流动贷款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因此,我们同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董事会编制的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为关联公司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为关联公司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为3亿元。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董事会编制的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该议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明远 李丛艳 崔丽晶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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