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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1-31 18:31:08 发布机构:泰嘉股份 我要纠错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文件,一致认为: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自身业务与关联方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性,有助于充分发挥彼此优势,整合国际、国内优质资源,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正面影响,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拟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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