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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磁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01-31 19:30:43 发布机构:正海磁材 我要纠错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相关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编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8月31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8月31日 第二条 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持有370600400008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70600400008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 7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7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 执照》,营业执照号【370600400008093-1】。 信用代码为913706007063003983的营业执照。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2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和个人代为行使。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数的三分之二时; 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第九十二条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申报的除外。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第九十四条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一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关事项; 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内容不得包括本章程 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应 五条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职权。 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 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 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期限及召开方式; 第一百二十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条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三条 真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信、传真、互联网及其他图文数据传输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司承担。 担。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第一百五十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一条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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