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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2-01 04:19:19 发布机构:宏达新材 我要纠错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12月13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与会董事推举的董事殷恒波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 166,626,8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5286%,均为截止2018年1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2名,代表股份165,937,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69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名,代表股份689,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与2018年1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后,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分公司硅橡胶业务转到子公司经营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6,046,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反对股数580,3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6,558,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股数6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斌 负责人:乐宏伟 刘雨琪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十楼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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