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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2-01 19:58:47 发布机构:天保重装 我要纠错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麦克库伯先生有条件地为圣骑士公司提供信用额度能有效地及时解决圣骑士公司目前的困境,有利于帮助圣骑士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同时,协议的达成对圣骑士公司剩余20%股权收购款做出了安排,有利于圣骑士公司的未来发展,本次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并将相关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延长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同意:延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同意:延长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范自力 段宏 刘兴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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